借贷纠纷中原告起诉,被告在庭前支付剩余借款及相应利息
【案 由】借贷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南宁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庄某,住所地南宁市。
被告:湖北XX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李某,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。
原告诉称,2017年8月5日,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与原告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80,000 元,且被告应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前、2017年9月30日前各归还借款90,000元,否则被告将以每月按总借款5%计息。2017年8月7日,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180,000元。2019年11月8日,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,000元,剩余借款至今仍未支付。现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届满,经原告多次催促,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剩余借款。截止起诉之日,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总额150,000元及利息。
原告认为,原被告签署的《借款协议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严格履行合同义务。被告未按期支付借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,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综上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原告向法院具状起诉,诉讼请求如下:
一、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,000元,并支付逾期利息93,185.76元(以30,000元为本金,按月利率2%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,计至2019年11月8日,利息为15,169.32元;以150,000元为本金,按月利率2%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,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,后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,暂计利息为78,016.44元),合计243,185.76元;
二、本案的诉讼费、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剩余多少借款尚未清偿?
【处理结果】
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由于原告未支付案件受理费用,法院按撤诉处理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借贷纠纷。原、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,双方签订了《借款协议》。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,被告尚有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支付,经多次催要无果后,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被告出具了律师函,后向法院起诉。
在庭审前,双方达成和解,被告支付剩余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,原告以不缴纳诉讼费用方式撤诉,法院按撤诉处理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SHMS0654-1161号档案编写】